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安分中心拟在岳池县万达广场面向社会公开征召社会渠道代销站,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25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三、报名地点: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81号人保大厦8楼(福彩中心)
四、征召方式:集中面试择优选择
五、征召时间:2026年5月26日上午10:00(暂定)
六、征召地点: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81号人保大厦8楼(福彩中心)
七、联系方式:唐先生18224355635
八、监督电话:0826-8963022
九、具体说明及要求见附件
附件
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安分中心
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广安市福彩社会渠道拓展,规范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相关工作,促进我市福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福彩发〔2023〕9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安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依据本地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我市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以下简称社会渠道)拓展的相应计划,报经省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包含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代销站 (以下简称代销站)和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销售场所(以下简称销售场所)。
第三条:社会渠道销售场所原则上选择在景区、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加油站、餐饮店、高铁客运站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
第四条:分中心在广安市范围内开展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相关工作时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的设立
第五条: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代销站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其近亲属非四川福彩系统员工;申请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非四川福彩系统员工;
3.无不良商业信用或个人征信记录;
4.具备拓展销售场所及营销策划的能力;
5.申请代销站的主体应同时申请不少于1个销售场所,启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原则上,每增加1个销售场所,资金相应增加15万元。
(二)设立程序
1.分中心面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2.申请人向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3.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同一招募点位同时有多位申请人,分中心综合评审后,择优选择1家合作;
4.审核合格后报省中心审批;
5.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代销协议和销售场所合同并向社会公告;
6.完成规定申报流程和销售场所装修,经分中心验收合格后开展福利彩票代销工作。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四川福彩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代销站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为法人的需验看公司营业执照,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4.商业信用或个人征信证明;
5.销售场所租赁合同、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6.验资证明。
第六条: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销售场所的设立。代销站负责销售场所的开发,符合条件的销售场所经分中心审批后统一签订销售场所合同并面向社会公告。
(一)设立要求
1.必须具有明确的门牌号码;
2.原则上有不低于8平方米的面积用于福利彩票展示和销售;
3.必须符合治安、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要求,确保日常销售安全顺利进行;
4.销售场所的设立不受福彩专卖店距离保护政策限制。
(二)设立程序
1.按相关申请设立流程办理销售场所开设手续;
2.销售场所的装修打造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分中心对销售场所的管理、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代销站不得私自出让代销资格,不得委托第三方开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销售场所押金、保证金、开办费等费用。
第八条:代销站应指派专人到分中心领取即开票。即开票一经领取原则上不得退票。
第九条:代销站负责所辖销售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销售场所应与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区域保持适当距离,须张贴“量力而行理性购彩”“未成年人不得购彩”等提示语。
第十一条:销售场所的经营销售行为应遵守《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代销站、销售场所不得配送、销售非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销的其它任何彩票。
第十三条:代销站、销售场所不得向传统渠道销售场所配票或销售即开票,不得跨区域配票或销售。
第十四条:代销站、销售场所须积极参加由中国福利彩票各级管理机构开展的相关营销、宣传等活动,并规范张贴各类宣传物料。
第十五条:代销站、销售场所自行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 印制各类宣传物料等,须报分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代销站、销售场所应自觉维护中国福利彩票品牌形象,不得在销售区域内宣传其他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单个销售场所初次申领即开票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
第十八条:分中心对代销站实施销量考核,前3个月为免考期,从第4个月开始,单个销售场所月销量不低于10万元即为达标。
第十九条:单个考核周期结束,如销量考核指标未达标,分中心对代销站负责人予以约谈。如果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均未达标,分中心可无条件立即终止协议。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代销站、销售场所有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的行为,分中心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代销站撤销后,销售场所未撤销的,纳入所在区域中心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被责令撤销代销站或销售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广安市境内开展福利彩票代销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代销站、销售场所相关信息填报采用《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模板。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安分中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